(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海船员字[1999]604号 1999年11月30日)
天津、上海海事局,沿海各港务(航)监督:
为了适应我国水监体制改革的要求,保证STCW78/95公约在我 国全面、有效地实施,加强海船船员管理,我局统一刻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员证书专用章》。为了做好印章的启用和配发的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员证书专用章》(以下简称“专用章”)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刻制,并按照主管机关确定的船员管理业务分工以及相应的职责权限进行配发或收回。
二、“专用章 ”适用于甲、乙、丙、丁类海船船员适任证书、承认签证、专业和特殊培训合格证书、特免证明、船员服务簿等有关证件。《海员证》和《海员出境证明》暂仍使用原港务监督印章。
三、“专用章”一套两枚,红印、钢印各一枚,每套印章均刻有单独的编号。“专用章”按港监字[1998]237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和培训合格证制作细则(试行)》的规定使用,红印使用配发的专用红色防伪印油。
四、“专用章”自2000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自同日起已换用“专用章”的海事局和港务监督停止使用其他印章签发本文二项所列证书。
五、有关港务监督应按照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制定“专用章”的保管和用印管理制度并严格管理。
六、请各有关单位接到本通知后指派专人持单位介绍信到我局办公室领取“专用章”。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员证书专用章”配发单位和编号清单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员证书专用章”
配发单位和编号清单
单位 |
“专用章”编号 |
交通部海事局 |
01 |
上海海事局 |
02 |
天津海事局 |
03 |
大连港务监督 |
04 |
青岛港务监督 |
05 |
广州港务监督 |
06 |
秦皇岛港务监督 |
07 |
南京港务监督 |
08 |
浙江省港务监督 |
09 |
福州港务监督 |
10 |
广西港务监督 |
11 |
海南港务监督 |
12 |
武汉港务监督 |
13 |
黑龙江港务监督局 |
14 |
深圳港务监督 |
15 |
营口港务监督 |
16 |
烟台港务监督 |
17 |
连云港港务监督 |
18 |
厦门港务监督 |
19 |
汕头港务监督 |
20 |
湛江港务监督 |
21 |
日照港务监督 |
22 |
宁波港务监督 |
23 |
辽宁省港务监督 |
24 |
河北省港务监督 |
25 |
山东省港务监督 |
26 |
江苏省港务监督 |
27 |
广东省港务监督 |
28 |